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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12.14 環署廢字第096009033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要  旨:
有關客運站牌張貼廣告物,應定其管理機關權責事宜,並釐清站牌設置之
交通主管機關之權責,並依地方制度法訂定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進行告
發
全文內容:有關客運站牌張貼廣告物行為取締疑義案
          一、有關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9  款規定:「道路之安全島、綠地、
              公園及其他公共場所,由管理機構清除。」其對於不依上述規定清除
              者,經查廢棄物清理法 50 條第 1  款並無相對應之罰則,係基於道
              路之安全島、綠地、公園及其他公共場所之清潔維護,本是管理機關
              之權責,故於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9  款僅規定其清除義務,而
              未規定其相對應之罰則,宜先行協商管理機關執行清除之責任,若管
              理機構不清除,可依行政執行法第 27 、28、29  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
          二、本案客運站牌張貼廣告物,涉及交通主管機關之公車站牌設置、管理
              之權責,宜先釐清該廣告物是否為合法廣告,在執行上,宜就實際狀
              況予以實質認定,並引用適當之條文,若確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
              ,稽查人員得逕行告發及清除該廣告物;此外,建請貴局依「地方制
              度法」訂定○○縣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較為合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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