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秘書長 97.01.28 院臺聞字第097008130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28 日
要 旨:
機關制定法規命令之草案應公告並刊登於行政院公報,以使民眾能充分了 解使用,並加強行政院公報資訊之完整
主 旨:有關法規命令之草案預告請確實依規定送刊行政院公報,請查照並轉知所 屬辦理。 說 明:一、依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51 條第 2 項、第 154 條及 行政院公報發行要點等之規定,本院所屬各機關辦理法規命令草案預 告程序時,應將該草案刊登於行政院公報。 二、另據法務部 89 年 3 月 20 日法 89 律字第 007928 號函,法規命 令應踐行預告程序者,不以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所列 7 種名稱 之法規命令為限;即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明確授權,以前開法條所定 7 種以外之名稱(例如公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務所作抽象 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者,不論是否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均屬本 法所稱之「法規命令」,從而其發布前仍應錢行本法規定之預告程序 ,將草案刊登於行政院公報。 三、茲經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檢討 96 年度法規命令草案送刊行政院 公報之情形,仍有部分機關未落實前開草案送刊規定。為充分保障民 眾知的權益,強化行政院公報完整性,促進公民參與,仍請確實踐行 送刊作業,以求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