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78.08.14 (78)局壹字第2941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08 月 14 日
要 旨:
工友身分歸屬疑義
全文內容:按現行法令明文界定公務員之定義者,除刑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稱公 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公務人員」。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本法 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外,依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 條:「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 之。」及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 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官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等 規定觀之,係指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並受有俸給之公務人員而言。故 政府機關依「事務管理規則」僱用之工友 (含技工、駕駛) ,僅在依法令 從事公務之情形下,得認係刑法上或國家賠償法上之公務員,蓋界定公務 員之效果,與適用法律有關,宜就具體情形依其適用之法規審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