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廢)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2.10.29 (82)局參字第3960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10 月 29 日
要 旨:
關於主管人員以公差參與會議期間續達一個月以上於會議期間空檔返回服 務機關處理公務,其職務代理人得依實際代理日數核實支給主管職務加給
全文內容:一 查本局民國八十一年三月二日 (81) 局參字第○六九○三號函釋略以 ,院頒「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四-- (三) 規定:「職務 代理人代理主管職務期間在一個月以上者,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主 管職務加給」中所謂「一個月以上者」,對於進修、受訓、研究、考 察暨依規定日期給假期間等各項事由,如「中間無間斷」且合併連續 代理一個月以上者,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主管職務加給。 二 復查本局民國八十二年六月五日 (82) 局參字第一九五五八號函釋, 主管人員參加受訓因訓練機構於星期六未排課程,受訓人員返回服務 機關處理公務,若調訓期間在一個月以上者,同意職務代理人代理職 務期間依實際代理日數核實支給主管職務加給。上開解釋係考量訓練 機構未排課,受訓主管人員返回服務機關處理重要業務,如視為受訓 期間中斷,對實際代理主管職務工作者有欠公允,爰同意以訓練機構 之調訓期為準據 (中間無間斷) ,依前述規定核實支給鐵管職務加給 。 三 主管人員以公差參與會議「間續」報一個月以上,於會期空檔 (一個 月中有五至十日不等) 返回服務機關處理公務,經查與本局前述函務 規定「以訓練機構調訓函為準據 (中間無間斷) ,其訓練期間在一個 月以上者」之情形有別,不宜比照支給主管職務加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