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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6.08.01 公保字第0960008007A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8 月 01 日
要  旨: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申請,其請求權 5  年時效之起算疑義
全文內容:有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申請,其請求權 5  年時效之起算點,依公務
          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 14 條規定意旨,應於偵查、民刑事訴訟每一審
          級,有涉訟並延聘律師之予以輔助事實發生時,各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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