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 95.10.27 住福工字第0950307938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27 日
要 旨:
函詢關於 1 年內居住日數累計未達 183 日之執行疑義
全文內容:一、查行政院 92 年 5 月 7 日院授人住字第 0920304408 號函訂定「 中央各機關學校宿舍居住事實之認定標準及查考作業原則」第 1 點 略以:「基於宿舍管理考量,各機關學校首長宿舍、職務宿舍、單身 宿舍之借用人及 72 年 5 月 1 日前配住之眷屬宿舍借用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即屬不符實際居住之認定標準,應終止借用,並責令 搬遷:…3.對出國、至大陸地區或住院等特殊情形…,惟於 1 年內 居住日數累計仍未達 183 日者。」。就宿舍借用人出國、至大陸地 區或住院等特殊情形,於 1 年內居住日數累計仍未達 183 日之情 形,以已逾 1 年之半數日數,始認定為無居住之事實,實已作合理 之考量,上開規定,自實施以來,尚符實際。 二、至宿舍管理機關協請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提供宿舍現住人之入 出國日期證明資料法源依據乙節,按行政程序法第第 19 條規定:「 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第 1 項)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 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第 2 項本文)…」係指不相隸屬之行政 機關間,於其權限範圍內之互相協助,且行政協助具有補充性。前述 「中央各機關學校宿舍居住事實之認定標準及查考作業原則」第 3 點略以:「前述居住事實之查考作業,各宿舍管理機關得視需要參酌 下列輔助措施:…(二)出入境登記資料查核:協請內政部警政署入 出境管理局提供出入境紀錄資料供查對。」,準此,宿舍管理機關為 查考居住事實之目的,協請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請求提供宿舍 現住人入出國日期證明資料,符合首揭行政程序法請求機關提供輔助 性之行為要件,應屬無疑,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