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 91.08.28 院授人考字第091002502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8 月 28 日
要 旨:
為控管公務員違法出租(借)專業證照或兼職之情事,應配合辦理事項規 定
主 旨:為加強防範公務員違法出租(借)專業證照或兼職之情事,並適時掌握公 務員具專業技術資格之動態管理,以避免發生違法出租(借)專業證照或 兼職等情事,爰訂定「防範公務員違法出租(借)專業證照或兼職實施計 畫」一種,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確依規定辦理。 說 明:一、依據監察院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九一)院台內字第○九一○一○ 一九六五號函辦理。 二、查本院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院授人考字第○九一○二○○一七四號 函規定略以:為加強防範公務人員有違法出租(借)專業證照或兼職 之情事,並適時掌握公務人員具技師證照者之動態管理,本院人事行 政局業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以局考字第○九一○○○三○四○號 函請本院所屬各主管機關、省(市)、縣(市)政府,至少每半年應 請機關同仁審視原列管名冊是否有舛誤,如有新增或變更時,亦應將 新增或變更之名冊,函送至各該核發專業證照目的主管機關。是以, 各機關除應依上開規定造冊列管送各該核發專業證照之中央主管機關 勾稽外,並應與各業務主管機關保持密切連繫,如發現有具體違法事 實,仍應依相關法令,予以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如有違法受 懲處者,應檢送懲處令)陳報各主管機關,由該主管機關於年終彙齊 相關資料函送本院人事行政局,簽報本院核轉監察院參考。 三、另為有效加強查核公務員違法出租(借)專業證照或兼職等情形,內 政部營建署應定期彙送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名冊提供本院人事行政局 比對查證公務員是否有違法出租(借)專業證照或兼職等情形,若經 查證公務員確有上揭違規情形,將逕移送該部營建署及本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依法懲處。 四、檢送「防範公務員違法出租(借)專業證照或兼職實施計畫」及「公 務員兼具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資格者違反出租(借)專業證照或兼職之 相關懲處規定彙整表」各一份。另請各機關隨時注意相關法律異動情 形,並隨時更新,以免適用上產生困擾。 正 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 本:監察院秘書長、銓敘部、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管制考核處)(均 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