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銓敘部 91.05.27 部法二字第091213937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27 日
要 旨:
有關「公教員工依法應徵服兵役於退伍 (役) 或停役時,應自復職報到之 日起支薪」,其「復職報到日」疑義
主 旨:貴府請釋有關「公教員工依法應徵服兵役於退伍 (役) 或停役時,應自復 職報到之日起支薪」,其「復職報到日」是否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規定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起復職,又退伍之次日若為例假日,可 否核給路程假,其復職報到日追溯至退伍之次日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局力字第○九一○○一 一○三五號書函轉貴府同 (九十一) 年月四日府人福字第○九一○○ 三一三四五號函辦理。 二 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六條規定:「 (第一 項) 留職停薪人員除其他法律別有規定外,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 次日復職。但其留職停薪屆滿前原因消失後,應即申請復職。…… ( 第三項)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因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應於原 因消失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應於受理之 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如未申請復職者,服務機關應即查處,並 通知於三十日內復職;逾期未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 之事由外,視同辭職。」準此,有關應徵入伍留職停薪人員,應於留 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如因留職停薪原因消失 (如提前退伍或 因病停役) ,應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於留職停薪原因消失之 日起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實務上例以留職停薪人員實際 報到日為復職生效日;倘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如為國定假日或星 期例假日,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 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本案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又教育人員、工友非屬本辦法之適用對 象,相關權益事項請洽主管機關教育部或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三 另所詢有關公教員工依法應徵服兵役於離島退伍,可否視地區之交通 情形核給路程假一節,查八十三年八月五日考試院及行政院會同修正 發布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時,業已修正刪除路程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