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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銓敘部 92.01.24 部退一字第092221259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24 日
要  旨:
檢送「公教人員保險及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對照表」一份
主    旨:檢送「公教人員保險及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對照表」一份,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貴局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局給字第○九一○○四六四○六
              號書函暨本部退撫司案陳中央信託局公務人員保險處九十二年一月三
              日中公企字第○九二一六六○○○○五號函辦理。
          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刻正研修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中,本對照表係
              由本部轉請中央信託局公務人員保險處依現行公保及勞保殘廢給付標
              準表規定予以修正。
          三  茲以勞保殘廢給付標準共分十五個等級,而公保則僅大別為全殘廢、
              半殘廢及部分殘廢三種,是以,二者之間實難加以對照。本對照表經
              本部轉請中央信託局公務人員保險處勉予協助修正,係依修正前之對
              照方式,將勞保殘廢給付標準第一等級一二○○日及第二等級一○○
              ○日比照為公保之全殘廢 (三十個月,因公三十六個月) ;第三等級
              八四○日至第六等級五四○日比照為半殘廢 (十五個月,因公十八個
              月) ;第七等級四四○日至第十五等級三○日比照為部分殘廢 (六個
              月,因公八個月) ,並分別依器官或機能別分類加以對照。亦即本對
              照表所列相對照之標準均非指涉相同之殘廢情形,而僅係指公保與勞
              保殘廢給付對同一部位或機能,給付額度較接近之標準,其殘廢情形
              並不相同,特予陳明。
          四  另查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之部分適用對象係參加勞
              保,實務上是類人員請領殘廢慰問金時,係依其勞保殘廢等級,參照
              本對照表,請領全殘廢、半殘廢或部分殘廢慰問金,則本對照表似屬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所稱之裁量基準,是以
              ,建議貴局依同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程序發布之。以上意見,還請卓
              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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