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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銓敘部 97.02.05 部管一字第0972897444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05 日
要  旨:
臺北縣準用人事管理條例中部分條文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人事管理條例第二條及第三
          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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