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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銓敘部 92.05.02 部銓二字第0922242164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5 月 02 日
要  旨:
公務人員因刑事判決有罪確定免職,該刑事判決嗣經非常上訴改判無罪,
公務人員自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請求原處分機關廢止原行政處
分
全文內容:公務人員因刑事判決有罪確定免職,該刑事判決嗣經非常上訴改判無罪,
          以該免職處分據以作成之基礎已喪失,公務人員自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
          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請求原處分機關廢止原行政處分。其免職處
          分若經主管機關廢止,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係向將來失其
          效力,該免職處分持續期間,當事人已不具公務人員之身分且未有工作事
          實,該段期間自無補發本俸 (年功俸)之問題。至該免職處分經廢止後,
          公務人員得參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八條規定意旨申請重行任用,惟宜由任
          用機關首長本於權責配合機關出缺狀況自行酌處,以符實際。本部八十八
          年七月十五日八八臺甄二字第一七七七○○一號、同年十月二十六日八八
          台甄二字第一八一五八九九號及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八七臺甄二字第一
          六○九六五九號書函規定,自即日起均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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