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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主計處 90.06.13 (90)臺處實一字第028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6 月 13 日
要  旨:
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年度預算經新營市民代表會議決退回疑義案
主    旨:貴部函為有關臺南縣新營魚市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年度預算經新營市民代表
          會議決退回,囑就其衍生疑義,提供意見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部九十年五月十五日臺 (九十) 內民字第九○○四五九三號函。
          二  「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規定:「鄉 (鎮、市) 公所對第三
              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
              該議決案送達鄉 (鎮、市) 公所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
              送請鄉 (鎮、市) 民代表會覆議。......。」,本案新營魚市場股份
              有限公司九十年度預算經新營市民代表會議決退回後,並未依「地方
              制度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於議決三十日內提出覆議,即表示
              接受新營市民代表會議決。至新營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應如何提
              送乙節,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事屬新營市公所洽新營市民代表會權責
              ,宜由其本權責辦理。
正    本: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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