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主計處 90.08.31 (90)臺處實一字第0514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8 月 31 日
要 旨:
澎湖縣馬公市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總決算業已送代表會審議,若 於一年內未完成審議,可否依據決算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案
主 旨:關於澎湖縣政府請釋該縣馬公市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總決算,業 已送代表會審議,若於一年內未完成審議,可否依據決算法第二十八條規 定辦理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部九十年七月九日臺 (九十) 內民字第九○○五六三九號函。 二 查決算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立法院應於審核報告送達後一年內完成 其審議,如未完成審議,視同審議通過。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由 立法院審議通過後,送交監察院,由監察院咨請總統公告;其中應守 秘密之部分,不予公告」,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地方政府決算, 另以法律定之。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故地方政 府決算自可準用決算法之規定。 三 本案澎湖縣馬公市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總決算該市已依地方 制度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提送馬公市民代 表會,該會尚在審議中,應請馬公市公所洽馬公市民代表會儘速完成 審議,惟若於一年內未完成審議,似可依地方制度法第一條第二項「 地方制度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規定 ,依決算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正 本: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