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主計處 90.02.12 (90)臺實室一字第00663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12 日
要 旨:
預算悉數刪除,致該會所有業務無法運作,應如何處理案
主 旨:臺中縣政府函轉該縣太平市民代表會請釋該市九十年度總預算案經該會審 查通過刪減歲入二億九、八○○萬元,刪減歲出二億四、一一○萬元,並 議決「歲入歲出不能平衡由公所自行調整」,公所調整後,除留下該會編 制內員工部分人事費二一二萬六千元外,將該會全部行政管理、業務管理 、議事業務及建築及設備等預算悉數刪除,致該會所有業務無法運作,應 如何處理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室九十年一月三十日臺 (九○) 內中民字第九○○一四九七號書 函。 二 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規定,鄉 (鎮、市) 公所對鄉 (鎮、 市) 預算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鄉 (鎮、 市) 公所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鄉 (鎮、市) 民代 表會覆議。本案太平市民代表會預算如由太平市公所依代表會議決調 整後,執行後確有其困難,請代表會函請市公所向市民代表會提出覆 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