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主計處 91.08.07 處實一字第09100396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8 月 07 日
要 旨:
新竹市道路建設工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是否需依預算法第二十一 條規定提送議會審議案
主 旨:有關貴府訂定「新竹市道路建設工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是否需 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提送貴市議會審議案,復如說明二、三、四, 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府九十一年七月十日工土字第○九一○○四四二○九號函。 二 查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條第十款第一目規定,縣 (市) 管道路之規劃、 建設及管理為縣 (市) 自治事項;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縣 (市) 得 就其自治事項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 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 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有關貴市主管道路之規劃、建設及管理 ,貴府可依上揭規定制定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加以規範。至究應以自 治條例或自治規則定之,應視其內容之重要性是否有地方制度法第二 十八條所定情形而定。 三 復查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 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前項法 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目前中央政府特種基金係於完成預 算程序後,由主管機關擬具收支保管運用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 ,並送立法院,並無提請立法院審議。 四 又查地方制度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地方制度依本法之規定,本法 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本案貴府所訂定之「新竹市道路 建設工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似可準用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