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主計處 92.01.15 處實一字第092000341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15 日
要 旨:
預算編列補助「旅台鄉親政令宣導經費」,被縣 (市) 議會審議刪減其中 二分之一,並將預算書說明欄內文字修正,對於縣議會決議直接指定受補 助對象,是否適法案
主 旨:澎湖縣政府函請釋示該府九十二年度預算內編列補助旅台鄉親政令宣導經 費,經該縣議會第十五屆第二次定期會審議刪減其中二分之一,並決議將 預算書說明欄內文字修正為「澎湖時報政令宣導費」,對於縣議會決議直 接指定受補助對象,是否適法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部九十二年一月二日台內中民字第○九一○○一○六三五號書函 。 二 經查地方制度法第五條第二項及第三十六條規定略以:縣 (市) 議會 及縣 (市) 政府,分別為縣 (市) 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據上揭 規定立法意旨,縣 (市) 預算審議屬縣 (市) 議會之職權,預算執行 則係屬縣 (市) 政府職權。為明確行政、立法分立原則,本案澎湖縣 政府為宣導政令,而補助購買地方報給澎湖旅台鄉親,係屬行政事項 之執行,應由該府依行政程序法、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澎湖縣議 會逕為決議指定一家媒體辦理,已侵犯行政機關職權,顯不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