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主計處 92.11.25 處實一字第092000740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11 月 25 日
要 旨:
有關「融資性收入─賒借收入」付方「債務還本」支出預算表達方式
主 旨:貴服務處函請釋示「融資性收入-賒借收入」付方「債務還本」支出預算 表達方式,俾利預算之審議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服務處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九十二慧中字第○一四○號書函。 二 依「預算法」第十七條規定,政府每一會計年度,各就其歲入與歲出 、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全部所編之預 算,為總預算,故融資性收支仍屬總預算範疇。依預算法上揭規定, 爰於「各縣 (市) 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縣 (市) 總預算書表格式規 範,縣 (市) 有關債務之舉借、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及債務之償還 等融資性收支於總預算「收支簡明比較分析表」內予以表達,而依「 地方制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縣 (市) 議會應就前開總預算案內容 進行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