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主計處 93.05.27 處實一字第093000335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5 月 27 日
要 旨:
有關鄉長之特別費、機要費及編制內之秘書薪資,是否為預算法中之法定 支出,鄉民代表會審議年度總預算案時,是否有權將其刪除,又議決刪除 上述項目,是否構成議決無效一案
主 旨:貴府函為有關鄉長之特別費、機要費及編制內之秘書薪資,是否為預算法 中之法定支出,鄉民代表會審議年度總預算案時,是否有權將其刪除,又 議決刪除上述項目,是否構成議決無效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九十三九十二年五 十一月二十一二十六日府主歲字第○九三 ○○九○五二五○九二○二○○九九二號函。 二、查預算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法定經費,係指依設定條件,於法 律存續期間按年支用之經費。鄉公所秘書係正式編制職務,為依法任 用之公務人員,其薪資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屬依法律義務必 須之支出,鄉公所自有給付之義務,故性質上應屬預算法所稱之「法 定經費」,若鄉民代表會議決予以刪除,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三條第 三項規定,鄉民代表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 章牴觸者無效,鄉公所自可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於 該議決送達鄉公所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鄉民代表 會覆議;經覆議後,如鄉民代表會仍維持原決議,鄉公所亦可依同法 第四十條第五項規定,以其決議已違反相關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 規規定或逾越權限,或對維持政府施政所必須之經費、法律規定應負 擔之經費及上年度已確定數額之繼續經費之刪除造成窒礙難行,報請 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於一個月內決定之,逾期未決定者,則 由邀集協商之機關逕為決定之。 三、依九十三年度各縣 (市) 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之縣 (市) 單位預算用 途別科目分類表有關特別費定義為,凡各機關、學校之首長、副首長 因公務上所需之應酬捐贈等,並經核定有案之特別費屬之;機要費之 定義為,凡各機關因應執行業務需要,並核定有案之機要費屬之,兩 者均係依據行政規則規定編列,而非依法所明定應編列經費,是故, 鄉長之特別費及鄉公所機要費應不屬預算法所稱之「法定經費」,如 鄉民代表會審議預算時決議刪除鄉長特別費及鄉公所機要費,因本項 決議不牴觸相關法律,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鄉公所自應予 以執行,惟如鄉公所認為該決議窒礙難行,則可依同法第三十九條第 三項規定,於該議決案送達鄉公所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 由送請鄉民代表會覆議。 正 本:臺南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