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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主計處 94.02.05 處實一字第0940000819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要  旨:
釋鄉民代表會主席追加該代表會代表國外考察旅費及接待、饋贈、花圈、
花籃等經費預算之提案,是否有違「地方制度法」及「行政院及所屬各級
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等規定
主    旨:有關新竹縣寶山鄉公所請釋該鄉鄉民代表會主席提出 4  件追加該代表會
          94  年度代表國外考察旅費及接待、饋贈、花圈、花籃等經費預算之提案
          ,並經該代表會審議通過,是否有違「地方制度法」及「行政院及所屬各
          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等規定案,本處意見如說明二,請查
          照。 
說    明:一、復貴部 94 年 1  月 27 日內授中民字第 0940030447 號書函。
          二、依「地方制度法」第 5  條規定,鄉 (鎮、市) 民代表會及鄉 (鎮、
              市) 公所分別為鄉 (鎮、市) 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同法第 43 條
              第 3  項規定,鄉 (鎮、市) 民代表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
              中央法規、縣規章牴觸者無效。另依「預算法」第 46 條規定,中央
              政府總預算案經行政院會議決定後,交由中央主計機關彙編,由行政
              院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提出立法院審議;同法第 79 條規定,各
              機關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所
              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或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
              者,得請求提出追加預算;同法第 82 條規定,追加預算之編造、審
              議及執行程序,均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同法第 96 條規定,
              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
              。綜上,預算之編製及提案權係屬鄉 (鎮、市) 公所,鄉 (鎮、市) 
              民代表會則有預算之審議權,本案新竹縣寶山鄉民代表會自行提出之
              追加預算案,雖經其審議通過,惟不符合前揭「預算法」規定追加預
              算之送審程序,且違反上開「地方制度法」所定行政、立法權力分立
              之原則。
          三、至本案是否有違「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
              」規定一節,查「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
              」係屬行政院秘書處主管行政規則,請逕洽該處意見辦理。
正    本:新竹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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