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主計處 94.08.17 處實一字第094000647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8 月 17 日
要 旨:
請釋稅捐稽徵處所屬 3 分處是否適用 2 級機關編列首長特別費疑義
主 旨:貴府請釋貴府稅捐稽徵處所屬 3 分處是否適用 2 級機關編列首長特別 費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 一、復貴府94年8月2日府主一字第0940209905號函。 二、查現行各縣 (市) 政府府外各機關首長特別費,係以「地方行政機 關組織準則」所定組織層級作為列支標準之區分依據,而「地方行 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縣 (市) 政府 所屬機關以分 2 層級為限,局、處為一級機關名稱,隊、所為 2 級機關名稱;同條第 3 項規定,第 1 項所屬機關,依法律規定 或因性質特殊,得另定名稱。經查貴府 91 年 12 月 23 日府法二 字第 0910281020 號令修正發布之「桃園縣政府稅捐稽徵處組織規 程」,該處所屬 3 分處係列為其內部單位,並無獨立之組織規程 ,依「地方制度法」第 62 條第 2 項規定,該 3 分處非貴府所 屬 2 級機關,故分處主任既非機關首長,自不得列支首長特別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