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主計處 94.09.21 處實一字第094000720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21 日
要 旨:
關於鄉公所所有員工薪資全部編列於行政單位預算科目項下之疑義
主 旨:關於鄉公所所有員工薪資全部編列於行政單位預算科目項下之疑義案,請 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縣安定鄉公所同仁電子郵件詢問旨揭疑義辦理。 二、查縣 (市) 地方總預算「歲出政事別科目歸類原則與範圍」第 3 點 規定:各業務計畫科目名稱,由各機關按其法定職掌及施政計畫內容 性質,自行檢討訂定。各業務計畫科目於決定其歸屬之中分類政事別 科目時,應以各該業務計畫經費支出之功能決定其歸屬之科目,並應 以每一業務計畫僅歸屬一政事別科目為原則。由於鄉公所內部設有不 同課室職掌不同政事業務,為期支出政事歸類正確,不宜將全鄉公所 員工薪資合併編列於行政單位計畫項下。請貴府依「地方制度法」第 56 條規定,督導各鄉 (鎮、市) 公所,有關年度預算人事費之編列 ,應確實依上揭政事分類原則辦理。 正 本:臺南縣政府 副 本:臺北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 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高雄縣政 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