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7.10.24 台內社字第097017013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要 旨:
有關「社會行政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因地方政府社政人員之獎懲標準 不宜由中央統一訂定,故本獎懲標準表自即日起停止適用,各地方機關應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自行訂定獎懲標準
主 旨:停止適用「社會行政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並轉 知所屬鄉(鎮、市、區)公所。 說 明:一、查旨揭標準表之性質,應屬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1 款 之行政規則,其適用對象應僅限於機關內部人員,惟該標準表除規範 本部人員外,尚包括地方政府社政人員。而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記大功 、記大過以外之獎懲標準,可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3 項規定,由各機關視業務情形自行訂定,不宜由中央予以統一規範 ,是以旨揭標準表實無繼續適用之必要,應予停止適用。 二、檢送「社會行政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原規定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