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內政部 97.10.24 台內社字第097017013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要  旨:
有關「社會行政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因地方政府社政人員之獎懲標準
不宜由中央統一訂定,故本獎懲標準表自即日起停止適用,各地方機關應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自行訂定獎懲標準
主    旨:停止適用「社會行政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並轉
          知所屬鄉(鎮、市、區)公所。
說    明:一、查旨揭標準表之性質,應屬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1  款
              之行政規則,其適用對象應僅限於機關內部人員,惟該標準表除規範
              本部人員外,尚包括地方政府社政人員。而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記大功
              、記大過以外之獎懲標準,可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3 項規定,由各機關視業務情形自行訂定,不宜由中央予以統一規範
              ,是以旨揭標準表實無繼續適用之必要,應予停止適用。
          二、檢送「社會行政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原規定 1  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