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10.29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要 旨:
為避免同一區內特定里長占用里民活動中心作為里辦公處,致其他里長不 服產生爭議,又不宜以里民活動中心為辦公處,故本案里長為契約當事人 與北市高中締約,亦無不可
本件有關本市中正區○○里里長擬租借本市○○高中房舍為臨時里辦公處乙案,本會意 見如下: 一、本件關於本府教育局96.10.18及財政局96.10.24箋見認里辦公處非獨立機關,應以本市 中正區公所為契約當事人與本市○○高中締約乙節,原無不合,惟里長為自然人,亦得 為契約之當事人,且經本會電詢中正區公所意見表示,各里辦公處所之租借費用,區公 所並無編列任何預算或補助費用,往例均由里長自行處理(如有不足亦不予補助),並 且為避免以往同一區內某一里長占用里民活動中心作為里辦公處,致其他里長不服產生 爭議,亦不宜以里民活動中心作為里辦公處,故本件以里長為契約當事人與本市○○高 中締約,亦無不可。 二、以上意見,敬請卓參。 請 均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