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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9.11 北市法一字第096318922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
要  旨:
有關編釘門牌目的在於政府機關行政管理,起造人或所有權人申請僅為處
分之協力行為,且相關法令未明定應由所有權人全體提出申請,故基於公
益原則,由起造人或所有人之一申請門牌初編,似無不可
主旨:有關門牌初編得否由建物所有權人之一申請法令疑義案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6年9月6日北市民四第09632289000號函。
  二、按臺北市道路名牌暨門牌編釘辦法第 8條第 1項前段規定,門牌之編釘、改編或補發
      、換發,由房屋所有權人或現住人向所在地戶政機關申請辦理。有關房屋為數人共有
      ,可否由共有人之一提出申請乙節,茲以門牌之編釘係針對建物給予識別之標示,涉
      及建物地址、民眾住居所、文書送達之正確性、便於用路人辨識等公益事項,足見編
      釘門牌主要目的在於政府機關行政管理之需要,起造人或所有權人之申請僅係作成處
      分之協力行為,對該等建物之所有權歸屬或其他權利,並無得喪變更之法律效果,且
      上開辦法第 8條並未明定應由所有權人全體提出申請,基於公益原則之要求,由起造
      人或所有人之一申請辦理門牌初編,似無不可。
  三、以上意見,敬請卓參。
正本: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副本:

備註:本函釋說明一所稱「臺北市道路名牌暨門牌編釘辦法」業修正為「臺北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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