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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8.31 北市法一字第096318182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8 月 31 日
要  旨:
有關行政機關應不得使用國家資源維護其與公益無涉之私人財產,如本案
封閉式社區內之道路僅供特定人使用,並有管制出入之情形,因非供公眾
使用,故行政機關應無維護之義務
主旨:有關士林區○○使館區後門外柏油路之封閉式社區是否可由  貴所進行維護管理乙案
      ,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所96年8月29日北市士建字第09632391400號函。
  二、茲因  貴所來函並未敘明該道路所有權人為何,設該道路為私人所有,則屬是否符合
      司法院釋字第 400號解釋所定關於「既成道路」之認定問題,如經認定係屬具有公用
      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始得由行政機關依本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14條規定進行必要
      之改善或養護;如為外交部所有,因既成道路係私有土地始有適用,如為公有(國有
      )土地,似無主張(私有)公用地役關係餘地,而應由該部自行維護管理,俾免日後
      如有國家賠償事件時,產生賠償義務機關之爭議。
  三、次查本件道路係位於封閉式社區內,有關封閉式社區之私有道路可否由行政機關進行
      維護管理乙節,本會前以94年10月13日北市法一字第09431869800 號函表示意見略以
      ,封閉式社區內之道路僅供特定人使用,並有管制出入之情形,因非供公眾使用,行
      政機關應不得使用國家資源維護其與公益無涉之私人財產,亦即並無維護義務。
  四、末按本件道路固經外交部96年 8月24日外總管字第 09634016860號函表示同意開放路
      人通行,但汽機車等交通工具仍不准進入,顯見該部仍會進行相關管制措施,如此即
      與本會上開函釋未符,況所謂「供公眾通行」係以該道路具有「無管制措施」、「非
      專供特定人通行」、「開放供公眾(車輛)自由進出」等情事,依事實認定之(參照
      交通部72年 7月13日路臺監字第 05286號函、73年 7月 4日交路字第 14347號函、81
      年 2月 1日交路字第004059號函),是本件仍請參酌上開相關函釋意旨辦理為宜。
正本:臺北市士林區公所
副本:

備註:本函釋說明一所稱「本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業修正為「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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