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4.10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10 日
要 旨:
有關本案聯合甄選報名、應考方式、錄取名額與放榜等作業事項,可能因 規劃設計不當或規定不明確或作業疏忽導致爭議發生,惟非法規適用之疑 義,故如具備正當理由且非恣意者,應無違反所涉作業要點之疑慮
有關市立國民中學專任教師及代理代課教師可否由各校委託 貴局併同辦理聯合甄選之 相關疑義乙案,本會認為在專任及代理代課教師併同辦理甄選經錄取為代理教師之情形,可 能因甄選作業不周延致生損害應考人之權益,應明確區隔其甄選流程,避免引起爭議。另關 於學校自行或 貴局受託辦理聯合甄選,其自行認定是否具有併同辦理之「必要性」,在具 備正當理由而非恣意之情形下,應無違反「作業要點」之疑慮。茲析述理由如下: 一、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第2 點第 2 項規定,代理代課教師必要時得併專任教師甄選辦理,雖專任教師與代理或代課教師之 權利義務、待遇及保障並不相同,然經公平公開之甄選程序分別錄取為專任教師或代理 代課教師者,理論上其權益應無受損之虞。然則,甄選簡章關於報名、應考方式、錄取 名額(含正取與備取)與放榜等作業事項,可能因規劃設計不當或規定不明確或作業疏 忽導致爭議發生。惟此等爭議究非法規適用之疑義,慎重周延之甄選規劃作業以明確區 隔其甄選流程,厥為避免損害應考人權益之主要關鍵。 二、「作業要點」第 2點第 2項規定之「必要時」,係一「不確定法律概念」,其意義內涵 並非具體明確,是否具備併同辦理之「必要性」,應由負責辦理教師甄選之學校或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衡酌分別與併同辦理聯合甄選之各項利弊得失後依權責自行認定之,其認 定如具備正當理由且非恣意者,應無違反「作業要點」之疑慮。 三、以上意見,復請 卓參。 此致 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