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經濟部 97.06.12 經商字第097024129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12 日
要 旨:
電子遊戲場因涉嫌賭嫌經裁處停業處分仍不停業,在核處怠金後並執行斷 水斷電,如該場所仍有涉及賭博情事,應繼續採直接強制方式執行之
全文內容:一、按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第 1 項:「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 負有不行為及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 ,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如能以間接強制(怠金)達成停業目的,優先以間接強制行之,如 業者仍不停止營業,始得依直接強制方法(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 、電力或其他能源)執行之。但如因情況急迫,不及時執行,顯難達 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行政執行法第 2 7、28、30、31 、32、34 條參照),惟仍應以適當方法為之,不得 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行政執行法第 3 條參照),故直接強 制通常被視為最後手段,並具有直接性及最後手段性之特質,合先敘 明。 二、所詢某電子遊戲場涉嫌賭博,經貴府裁處停業處分,惟仍拒不停業, 貴府爰依上開規定核處 3 次怠金,並執行斷水斷電處分在案,復又 於近日查獲涉及賭博情事,得否再依前開規定裁處怠金?抑或僅得以 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之方法擇採執行?或得再予裁處怠 金?本案貴府既已採用「執行斷水斷電處分」直接強制之執行方法, 應已達「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倘該電子遊戲場仍未履行 停業義務,既已採行直接強制方法,如未能「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 容狀態」,貴府於符合比例原則下,仍應以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直接強制之方法擇採繼續執行,而不應復採用間接強制之執行 方法,否則,先前所採行之直接強制是否符合行政執行法第 3、32 規定,即生疑義。 三、又該電子遊戲場復於近日經查獲涉及賭博情事,貴府自得依電子遊戲 場業管理條例第 17 條第 1 項第 6 款及第 31 條之規定,令其停 業,倘貴府再作成另一停業處分,自得就行政執行法之規定重行考量 執行方法,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