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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經濟部 97.06.12 經商字第097024129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12 日
要  旨:
電子遊戲場因涉嫌賭嫌經裁處停業處分仍不停業,在核處怠金後並執行斷
水斷電,如該場所仍有涉及賭博情事,應繼續採直接強制方式執行之
全文內容:一、按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第 1  項:「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
       負有不行為及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
              ,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如能以間接強制(怠金)達成停業目的,優先以間接強制行之,如
              業者仍不停止營業,始得依直接強制方法(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
              、電力或其他能源)執行之。但如因情況急迫,不及時執行,顯難達
              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行政執行法第 2
              7、28、30、31 、32、34  條參照),惟仍應以適當方法為之,不得
              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行政執行法第 3  條參照),故直接強
              制通常被視為最後手段,並具有直接性及最後手段性之特質,合先敘
              明。
       二、所詢某電子遊戲場涉嫌賭博,經貴府裁處停業處分,惟仍拒不停業,
              貴府爰依上開規定核處 3  次怠金,並執行斷水斷電處分在案,復又
              於近日查獲涉及賭博情事,得否再依前開規定裁處怠金?抑或僅得以
              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之方法擇採執行?或得再予裁處怠
              金?本案貴府既已採用「執行斷水斷電處分」直接強制之執行方法,
              應已達「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倘該電子遊戲場仍未履行
              停業義務,既已採行直接強制方法,如未能「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
              容狀態」,貴府於符合比例原則下,仍應以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直接強制之方法擇採繼續執行,而不應復採用間接強制之執行
              方法,否則,先前所採行之直接強制是否符合行政執行法第 3、32  
              規定,即生疑義。
       三、又該電子遊戲場復於近日經查獲涉及賭博情事,貴府自得依電子遊戲
              場業管理條例第 17 條第 1  項第 6  款及第 31 條之規定,令其停
              業,倘貴府再作成另一停業處分,自得就行政執行法之規定重行考量
              執行方法,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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