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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經濟部 97.05.22 經商字第0970205499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5 月 22 日
要  旨:
於行政罰法施行前涉及賭博而違反行政罰法上義務行為,如其行為未受罰
,得自行政罰法施行日起算 3  年裁處權時效
全文內容:電子遊戲場業曾涉及賭博(90.1),案經法院於判決有罪確定在案(90.5
          ),得否撤銷其營利事業登記疑義(97.5)
          行政罰法乃各類行政罰之統一性、綜合性之總則性規定,依行政罰法第 2
          7 條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 3  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第 1  項)
          。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
          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第 2  項)。」;同法第 45 條規定:「
          本法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應受處罰而未經裁處,於本法施行後
          裁處者,除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8 條第 2  項、第 20 條及第 22 
          條規定外,均適用之(第 1  項)。前項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自本法施
          行之日起算。(第 2  項)」。準此,行政罰法施行(95  年 2  月 5  
          日)前違反行政罰法上義務行為業已終了,其行為應受處罰而未受處罰者
          ,其 3  年裁處權時效自行政罰法施行日起算(林錫堯著「行政罰法」20
          05  年 6  月初版 1  刷,頁 77 參照)。依上揭說明,本案仍應撤銷其
          營利事業登記,並請建立聯繫通報機制,以避免上揭情事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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