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經濟部 97.04.22 經商字第097000492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22 日
要  旨:
電子遊戲場業者違反行政罰法而遭裁罰,除有依法減輕處罰之事由外,應
避免減輕或免除處罰
全文內容:電子遊戲場業者已遭裁罰,依據行政罰法第 18 條規定,就原裁定罰鍰金
          額增減一加重或減輕原裁定罰鍰金額時,除須具有依行政罰法減輕處罰之
          事由外,並應避免恣意減輕或免除處罰,並於處分書中應明確載明加重或
          減輕理由依據,以資明確。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