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5.08.03 內授中民字第095003490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8 月 03 日
要 旨:
為宣導政令,得視地方財源情形購置報紙分送鄰長服務場所,其費用應由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辦理
主 旨:貴縣議會第 16 屆第 1 次定期會一般議案民政類第 1 案議決案:「建 請縣政府轉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統一辦理鄰長每月報紙贈閱措施,以嘉 勉其辛勞」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95 年 7 月 26 日屏府民行字第 0950145992 號函。 二、依地方制度法第 3 條第 4 項規定,鄉以內之編組為村;鎮、縣轄 市及區以內之編組為里;村、里以內之編組為鄰。次查本部 92 年 1 月 29 日台內中民字第 0920088665-1 號函送研商「地方政府可否編 列預算補助民意代表文康活動、在職進修暨發給鄰長各項費用案」會 議紀錄,討論事項二,地方政府可否編列預算補助鄰長訂閱報紙案, 經與會人員討論後取得共識並獲致決議「本案為加強政令宣導,同意 比照村(里)長辦理,得視地方財源情形編列經費購置報紙分送鄰長 服務場所作為政令宣導之用。」。本案請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統一 贈閱鄰長每月報紙一節,因事涉地方自治事項,所需費用仍由地方政 府本權責視財源編列預算辦理。 正 本:屏東縣政府 副 本:行政院主計處、本部民政司(中)(地方督導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