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主計處 95.02.10 處實一字第0950000832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2 月 10 日
要 旨:
鎮民代表會審議預算時,決議刪除鎮長特別費及鎮公所機要費,於法並無 牴觸,為鎮公所如認該決議窒礙難行,可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後,送 請鄉民代表會覆議
主 旨:有關彰化縣和美鎮民代表會審議預算時,決議將上級核准編列之預算如: 機要費、特別費等刪除,是否違法疑義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部 95 年 1 月 27 日內授中民字第 0950030571 號書函。 二、依九十五年度各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之「縣(市)單位預算 用途別科目分類表」有關特別費定義為,凡各機關、學校之首長、副 首長因公務所需,並經核定有案之特別費屬之;機要費之定義為,凡 縣(市)政府因應執行業務需要,並核定有案之機要費屬之,兩者均 係依據行政規則規定編列,而非依法所明定應編列經費,是以,本案 和美鎮民代表會審議預算時決議刪除鎮長特別費及鎮公所機要費,因 本項決議並不牴觸相關法律,依「地方制度法」第 38 條規定,鎮公 所自應予以執行,惟如鎮公所認為該決議窒礙難行,則可依同法第 3 9 條規定辦理。 正 本: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