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主計處 95.10.18 處實一字第0950006088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要 旨:
墊付款屬辦理追加預算或特別預算因時效上不及所因應之權宜措施,縣( 市)政府提出墊付案時,縣市議會應進行審議,不得予以退回
主 旨:基隆市政府請釋縣市議會得否限制縣市政府於臨時會時不得提出墊付款案 ,並據以退回所有墊付款案,於法是否有據,如因此延誤上級補助款使用 計畫,如何補救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95 年 10 月 12 日內授中民字第 0950036309 號書函。 二、依「地方制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縣(市)議會及縣(市) 政府分別為縣(市)之立法及行政機關;同法第 36 條第 6 款規定 ,縣(市)議會有議決縣(市)政府提案事項之權。另依「各級地方 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第 4、5 點規定,縣(市)政府依法律或經核 定有案之契約義務必需之支出、配合上級或同級政府施政需要而核定 必須分擔且須及時使用之支出,及未經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同意得以 代收代付方式執行之中央補助事項,應先專案送請縣(市)議會同意 後,始得支用。綜上規定立法意旨,墊付案之提出係屬縣(市)政府 之職權,墊付案之審議則為縣(市)議會之職權,且墊付僅是辦理追 加預算或特別預算時效上不及因應時之權宜措施,除非基隆市議會之 議事規則對臨時會之提案事項明定不接受墊付款提案,否則市議會對 於基隆市政府所提墊付案,應比照審查預算案之方式辦理。而所謂「 議決」,按其內涵及外延概念,應係審議決定,亦即市議會對墊付案 之內容應明確決定「通過」、「刪減」或「刪除」,並無退回之權利 。 正 本: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