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主計處 95.11.03 處實一字第095000651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1 月 03 日
要 旨:
地方政府編列年度總預算時,將債務舉借與償還部分已分別編入「收支簡 明比較分析表」,於法尚無須於總預算案審查前先行提案送請議會審議之 規定
主 旨:貴縣 96 年度總預算案內債務舉借與償還部分已分別編入「收支簡明比較 分析表」,並送請貴縣議會審議在案,其中有關舉借財源是否應於總預算 案審查前先行提案送請縣議會審議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95 年 10 月 30 日府財務字第 0959200762 號函。 二、預算法第 17 條規定,政府每一會計年度,各就其歲入與歲出、債務 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全部所編之預算,為 總預算,故融資性收支仍屬總預算範疇。依上揭預算法規定,為明確 揭露各級政府年度總預算融資性收支內容及數額,爰就有關債務之舉 借、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及債務之償還等融資性收支於總預算「收 支簡明比較分析表」內表達。而依地方制度法第 36 條規定,縣(市 )議會應就前開縣(市)總預算案內容進行審議,故其審議總預算案 範疇,即已包含該年度所預計舉借之債款。另綜觀地方制度法及預算 法相關條文,並無總預算案之部分內容須於總預算案審查前先另行提 案送請立法機關審議之規定。 正 本:雲林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