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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 93.12.30 台內戶字第093011054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30 日
要  旨:
夫妻經刑事判決無實質婚姻關係,自得持憑刑事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
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撤銷結婚登記,毋庸再訴請民事判決確認婚姻關係不存
在
全文內容:有關莊○○先生持憑刑事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申請撤銷與大陸地區
          人民胡○女士結婚登記疑義案。
          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書理由欄已明確記載莊○○先生與胡○女士
          並無實質之婚姻關係,是以,本案莊先生申請撤銷結婚登記,戶政事務所
          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六節之規定,依職權審認之,當事人無庸再向法
          院訴請民事判決,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確定後,再憑辦撤銷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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