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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 93.04.28 北區國稅桃縣四字第093101001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28 日
要  旨:
營造業滯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經移送行政執行,其相關送達不合法,
應予撤案乙案
主    旨:義務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滯納 84 及 85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執
          行事件,原送達不合法,請惠予撤案。
說    明:復  貴處 93 年 4  月 6  日桃執愛 90 年稅執專字第 43319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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