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02.05 行執二字第00032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05 日
要  旨:
行政執行處之分案應以依序輪分為原則,並得將特定地域之案件,由專辦
該地域之執行書記官一人或數人辦理,並定期輪調
主    旨:有關行政執行處分案應行注意事項第 1  點規定:「分案人員點收案卷後
          ,應立即分案,依收案編號順序輪分…」,係揭明分案以依序輪分為原則
          ,惟各行政執行處如遇轄區有外島地域者,應指定專股辦理該外島之案件
          ,如有管轄其他縣市而另設置執行官辦公室或其他有宜因地制宜之情形者
          ,各行政執行處得將該特定地域之案件,依同注意事項第 6  點之規定分
          由專辦該地域之執行書記官一人或數人辦理,並定期輪調,以節省勞費,
          提高執行效率並期公平。請查照。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