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 90.06.06 資五字第9100763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6 月 06 日
要 旨:
行政執行處向各稅捐稽徵機關查調所需納稅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 等資料時,受理機關應不收費
主 旨:關於 貴署查調納稅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時,是否收費乙 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署民國 90 年 5 月 25 日行執一字第 001306 號函。 二、依據財政部民國 90 年 1 月 19 日台財稅字第 0900450448 號函, 貴署及所屬各地行政執行處,可就近函請各稅捐稽徵機關查調所需之 財產、所得等資料;再經各該稅捐稽徵機關透過財稅網路向本中心以 線上方式查調資料回復各行政執行處。惟建議雙方改採媒體遞送方式 進行,如此可分散迅速處理並可節省往返時間,原則上各該受理機關 並不收費。 三、為方便外機關資料查詢,本中心政府網際網路電子閘道器即將構建, 啟用之前請採以上方式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