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08.15 行執一字第60002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8 月 15 日
要 旨:
行政執行處所設置「詢問室」之性質不同於具強制性之偵查、審判等活動 ,故有以「訊問室」之名稱設置者,應更換牌示
主 旨:各行政執行處所設置之『訊問室』或『詢問室』名稱請統一為『詢問室』 ,請 查照辦理。 說 明:一、按『訊問』與『詢問』,其定義依國語辭典之解釋,前者係指『審問 追究』之意;後者係指『諮詢查問』之意。二者大意或皆有「問」之 涵義,然細究之,前者具有強制性,並隱有訊問者與被訊問者間地位 不平等之意含,後者,不具強制性,並隱有詢問者與被詢問者間地位 對等之意含。 二、依目前我國司法及行政相關法規,有使用「訊問」及「詢問」之場合 ,例如:刑事訴訟法分別有「訊問」及「詢問」之規定,前者大抵為 檢察官或法官本於職權對犯罪嫌疑人等所為之偵查、審判等活動,具 強制性,後者係指司法警察官員為調查犯罪或蒐集證據,使用通知書 要求犯罪嫌疑人到場說明之處分,由於不具有強制性,犯罪嫌疑人得 依其自由意志決定是否到場,以及到場後是否供述。又如依強制執行 法規定,對債權人、債務人詢問動產或不動產底價;債權人、債務人 於分配期日到場陳述意見;於特別拍賣程序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意 見,是否許買受人買受等,類皆以「詢問」之方式為之,不具強制性 。 三、經查各行政執行處設詢問室或訊問室主要目的及用途係作為義務人或 利害關係人至執行處製作筆錄;報告財產狀況;請求分期繳納;執行 案件之說明;對債權人、義務人詢問動產或不動產底價、債權人(移 案機關)、義務人於分配期日到場陳述意見或執行處提詢被管收人等 之場所,其性質與具強制性之偵查、審判等活動不同。 四、茲斟酌「訊問」及「詢問」之意義、現行相關法規之規定、各行政執 行處設置「詢問室」或「訊問室」之目的、用途、使用之對象及方式 ,統一其名稱為「詢問室」,以符合本署及行政執行處親切、效率、 清廉之要求,拉近與民眾之距離。 五、各行政執行處設置之場所,名稱為『訊問室』者,請於文到後,儘速 更換牌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