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92.09.25 北院錦 92 執科字第328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9 月 25 日
要 旨:
債務人之股票拍賣後應將所得款項匯入專戶,於未拍賣前,其所有權仍屬 債務人所有,不應將法院列為股東
主 旨:本院將債務人所有之股票,請代為拍賣並將所得款項匯入中央銀行國庫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機關專戶帳號 50259,該類股票於未拍賣前,所有權仍 屬債務人所有非本院所有,請勿將本院列為股東、「增資新股發放通知書 」「股票發放通知書」「現金股利領取通知書」等有關送達股東之文件勿 送達本院,請轉知所屬股務代理機構及股務代理人。 說 明:一、本院受理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請求就債務人所有之股票為執行而扣 押在案,該類股票委請 貴局代為拍賣,股票所有權人非本院。 二、中央信託局信託處-本院委託買賣證券帳號:10100034845 ,該帳號 係委託拍賣之帳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