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11.14 行執一字第60029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1 月 14 日
要 旨:
有關行政執行處執行人員辦理對同一義務人之執行案件,其一般案件、執 專案件之辦案期限,得放寬與執特專案件相同
主 旨:各處執行人員承辦之執行案件,對同一義務人,同時或先後收案為一般案 件、執專案件、執特專案件,如於強制執行程序中,須互相配合(進行相 同之程序等)者,其辦案期限可否視為一致,固為行政執行處辦案期限實 施要點未述及;惟為顧及辦案效能之發揮,於此情形,在未修訂上開辦案 期限實施要點前,其一般案件、執專案件之辦案期限,得先放寬與執特專 案件相同,請 查照轉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