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09.26 (90)法律字第03454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6 日
要 旨:
有關行政執行事件中,對於義務人滯納新台幣 3 百元以下之必要費用,如執 行確有困難者應不予執行之建議案
主 旨:為節省執行成本,並提高行政執行事件執行效益,對於本部所屬行政執行 處之執行案件,如義務人滯納部分滯納金、利息及郵資等必要費用,其累 計金額在新台幣 3 百元以下而執行確有困難者,建請 鈞院同意不予執 行,敬請 鑒核。 說 明:一、按財政部基於節省稽核成本及減輕法院工作負荷,並提高欠稅案件執 行之效益考量,將小額欠稅免予移送法院執行限額,報請 鈞院核定 後,於 87 年 8 月 19 日以台財稅字第 870595832 號函釋「新台 幣 3 百元以下小額欠稅免予移送法院執行」在案。又公法上金錢給 付之強制執行,自 90 年元月 1 日起由本部所屬 12 個行政執行處 負責執行,惟於執行時,常有義務人以劃撥或其他方式自行繳納稅款 、罰鍰等本金而滯納部分滯納金、利息及郵資等必要費用,類此情形 ,如不論金額大小,均須執行人員繼續執行,恐不符經濟效益,且不 易結案,而執行人員在大量日益增加之移案待執行壓力下,更造成負 面效果。 鈞院於核定財政部前開免予移送之函(87 年 8 月 7 日台 87 財字第 39504 號)中略以:「所報為節省稽徵成本減輕法 院工作負荷,以提高欠稅執行之效益,擬將小額欠稅免予移送法院執 行限額,由現行新台幣 1 百元( 鈞院 70 年 2 月 10 日台財字 第 155 號函核定)以下,提高為新台幣 3 百元以下一案,准予照 辦,惟請儘速修法,以符法制。」合先敘明。 二、故為節省稽核成本、減輕本部所屬各行政執行處工作負荷及集中心力 辦理大宗執行案件,建請 鈞院同意新台幣 3 百元以下小額欠費案 件,得准銷號結案不續予執行,另本部當儘速配合修法,以符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