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4.02.04 行執一字第094600009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2 月 04 日
要 旨:
行政執行人員應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辦理執行態度考核 要點規定辦理工作態度考核,並依考核結果予以獎懲
主 旨:檢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辦理執行態度考核要點」及其 附表各乙份(如附件),並自即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 明:一、旨揭要點係為期使執行人員與義務人接洽執行業務時,能提高服務效 能,爰就各行政執行處辦理執行人員執行工作態度考核之應行注意事 項加以明定,用以貫徹本署「親切」之核心價值。 二、旨揭要點除列明執行人員辦理執行工作,應堅持操守,恪遵法令,態 度親切,言詞誠懇,認真執行。遇有義務人言行粗暴或無理取鬧,仍 應妥為解釋,俾免發生爭執,另應將事實經過簽報處長外,並要求各 處應成立考核小組,按月考核執行人員工作態度,並將初評分數簽奉 處長複評後,依複評分數即考核分數高低排序製成考核分數排序表公 告,另將該考核分數排序表按月陳報本署備查。 三、又執行書記官及執行員執行態度之考核分數有連續三個月排名居首位 者,應即專案報署,經本署審議核定後,由本署頒給獎金,公開表揚 。倘連續三個月排名居末位者,應即將該執行人員送考績委員會議處 ,並將議處結果函報本署,以為管控。 四、至於各處行政執行官執行態度之考核,由本署設立考核小組為之,並 將納入年度績效評比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