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4.10.18 行執一字第094000573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0 月 18 日
要 旨:
行政執行處辦理業務應採因地制宜原則,另得依行政罰法規定向受有財產 上利益而未受處罰之他人追繳,並加強移送前置作業之協調
主 旨:函轉法務部 94 年 10 月 11 日法律決字第 0940700650 號函說明二、三 意旨,請依說明二遵照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法務部 94 年 10 月 11 日法律決字第 0940700650 號函說明二、 三辦理。 二、有關各行政執行處辦理各項業務,應採取因地制宜原則,進行各項業 務之宣導與執行。另,義務人被移送偵辦,嗣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或 法院判決無罪者仍遭核課,如何使程序合法正當,以節省國家資源; 應善用行政罰法(按 94 年 2 月 5 日公布,公布後 1 年施行) 第 20 條第 2 項:「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他人因該 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 內,酌予追繳。」之規定,以追繳利用原住民等充當人頭公司老闆之 幕後主使者之不當獲利;又移送機關移送前置作業之協調,請各行政 執行處透過協調聯繫機制,請移送機關參考辦理。 三、檢附法務部前揭函及第 1023 次(94.09.14)部務會報重要事項號次 9 指示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