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4.10.24 行執一字第094600051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0 月 24 日
要 旨:
有關行政執行處辦理低收入戶義務人之執行案件,應避免扣押低收入戶義 務人補助款,並輔導健保案件之義務人辦理無息貸款、分期繳納等方式清 償健保費
主 旨:關於 法務部函囑就「避免扣押低收入戶義務人補助款,對無經濟能力繳 納致積欠健保費用之義務人,如何既完成法定程序又兼顧人性照顧等節」 乙事,請依說明二、三、四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法務部 94 年 10 月 11 日法律決字第 0940700650 號函說明四辦 理。 二、執行案件分案後,專責人員於查詢義務人其他財產資料時,勾選查詢 健保投保紀錄時,可顯示投保類別為低收入戶,此查詢資料附卷人員 (替代役役男或委外人員)於附卷之時,應在卷面蓋上「低收入戶」 之字樣,可清楚標示低收入戶之案件,提醒執行人員注意。 三、在健保案件,經濟困難之義務人,行政執行處應依義務人之申請,輔 導義務人向健保局依「全民健康保險抒困基金貸款辦法」辦理貸款( 無息)、分期等方式繳納其積欠之金額,並注意善用行政執行事件核 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第 4 點第 2 項:「依一定之事實, 足認其情形特殊,如依前項各款之最高期數標準予分期繳納仍無法完 納,而有延長期數之必要者,得專案簽請處長或經授權之主任行政執 行官核定之。但最高不得超過 36 期。」之規定。 四、為避免扣押低收入戶義務人補助款,因金融帳戶之存款,形式上並無 法判別是否為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於扣押時應確實依本署 94 年 1 月 21 日行執一字第 0946000052 號函辦理,義務人如提出陳情或聲 明異議應查明是否為低收入戶之補助款而依相關規定(如社會救助法 第 44 條、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辦理。 五、檢附本署 94 年 1 月 20 日行執一字第 0946000052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