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4.12.16 行執一字第094000680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2 月 16 日
要 旨:
行政執行處核發扣押命令,因考量作業成本,存款債權未滿 200 元者, 不予扣押,其債權金額應以執行命令之受文者為準
主 旨:有關 貴公司函詢「各行政執行處之扣押命令文中,記載『未滿 200 元 (或其他金額)無庸扣押』時,所謂未滿 200 元(或其他金額)無庸扣 押,究為所有債權金額(含所有分行)合計未滿 200 元(或其他金額) ,或是單筆債權(單一分行)金額未滿 200 元(或其他金額)?」乙事 ,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公司 94 年 12 月 2 日中信銀集作字第 948132227302 號函 。 二、依本署 91 年 4 月 9 日研商「義務人存款餘額在一定金額以下者 ,即不予核發扣押執行命令」會議結論:「義務人存款餘額宜在多少 金額以下者,即不核發扣押執行命令,由各處依移送機關檢附財產資 料,個案具體情況,並考量實際效益,再徵詢移案機關意見後,審慎 決定。…因考量扣押命令之成本接近新台幣 200 元,是該扣押命令 得載明存款餘額在新台幣 200 元以下者,不予扣押,以符效益。」 是以,各行政執行處所核發之執行命令,記載存款債權「未滿 200 元(或其他金額)無庸扣押」,係基於考量執行命令之作業成本,合 先敘明。 三、貴函所詢「各行政執行處之扣押命令文中,記載『未滿 200 元(或 其他金額)無庸扣押』時,所謂未滿 200 元(或其他金額)無庸扣 押,究為所有債權金額(含所有分行)合計未滿 200 元(或其他金 額),或是單筆債權(單一分行)金額未滿 200 元(或其他金額) 」乙事,原則以執行命令之受文者為認定標準,即執行命令之受文者 為金融行庫之總行時,以總行及所屬各分行合計之義務人存款債權數 額為認定標準;執行命令之受文者為金融行庫之分行時,以該分行之 義務人存款債權數額為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