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2.01.27 行執三字第092620011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27 日
要 旨:
行政執行處應查明有無人涉及犯罪,如符合執行(債權)憑證核發之要件 者,始可核發
主 旨:有關本署辦理復核案件,函請各處查明有無人涉及犯罪部分,請依說明辦 理,請查照。 說 明:一、請各行政執行處查明有無人涉及犯罪者,應俟各處查明後且符合執行 (債權)憑證核發之要件者,始可同意核發執行(債權)憑證。 二、函請各行政執行處查明有無人涉及犯罪時,應於函文內註明該處移送 偵辦時應副知本署。承辦人並應檢附相關資料提供本署第三組追蹤列 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