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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2.06.23 行執一字第092600056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6 月 23 日
要  旨:
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後,有關滯欠健保費行政執行事件滯納金之徵收,應
每逾一日加徵應納保險費額 0.1%
主    旨:全民健康保險法部分條文甫經總統令於 92 年 6  月 18 日公布,並自 9
          2 年 6  月 20 日起正式生效,關於滯欠健保費行政執行事件原加計利息
          及滯納金部分,應配合新修正條文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健康保險法部分修正條文甫經公布,其中第 30 條第 1  項有關投保
              單位或被保險人滯欠保險費部分,除刪除原條項加計利息之規定外,
              並已新修正每逾一日加徵應納保險費額百分之 0.1  滯納金;加徵之
              滯納金額,以至應納保險費額之百分之 15 為限。
          二、隨文檢附全民健康保險法新修正部分條文(含對照表)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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