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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2.11.12 行執一字第092620117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11 月 12 日
要  旨:
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事件時,如對義務人之擔保人為強制執行,應另
以「他執」字之案件執行
主    旨:各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事件,而對義務人之擔保人為強制執行時,應
          另行分「他執」字案件執行,以利管考,請查照。
說    明:本署 92 年 10 月 21 日行執統字第 0921300654 號函檢送「法務部行政
          執行署暨行政執行處執行案件管理系統」工作小組第 47 次會議紀錄已作
          成決議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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