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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3.02.27 行執三字第093620022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2 月 27 日
要  旨:
有關行政執行案件之義務人辦理清繳時,應由移送機關派員收取或駐行政
執行處金融機構人員代收
主    旨:重申各行政執行處通知義務人到處清繳案件,如義務人自行或託他人到處
          清繳時,原則上應由移送機關派員收取或駐處金融機構人員代收,如無前
          揭人員在場,仍應由執行處指定專人代為收取該案款後解繳移送機關,以
          資便民。請  查照。
說    明:各行政執行處收到本函後,應即影送各執行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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