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3.06.01 行執一字第093600041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01 日
要 旨:
行政執行處辦理特專案件如以撤回、退案等清繳以外之原因終結者,應檢 附執行原卷復核
主 旨:行政執行處就特專案件擬以撤回、退案及行政執行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3 款之終止執行終結者,應檢附「執行原卷」報署復核,以供 各級復核人員審核。請 查照。 說 明:一、近來各行政執行處就特專案件擬以撤回、退案及行政執行法第 8 條 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3 款之終止執行終結者,時有僅將執行卷宗 部分內容影印裝訂成卷送署復核之情事,以致復核人員審核執行案件 是否符合「行政執行案件復核實施要點」規定時,將受限於行政執行 處所影送之部分內容,無法瞭解執行案件進行之全況,甚者,執行案 件重要內容如有漏印而未附卷送署,將有影響復核人員審核判斷之可 能。 二、查「行政執行處(以下簡稱執行處)就特專案件擬以清繳以外之其他 原因終結者,須檢附相關卷證,報請本署復核。」、「(四)認為案 件之進行符合執行(債權)憑證核發之要件、撤回、退案、終止執行 並無違法、不當情事…應於報經署長核定後將原卷證發還原執行處依 規定程序辦理」為「行政執行處案件復核實施要點」第 2 點第 1 項前段及第 5 點第 4 款所明定,是各行政執行處就特專案件是以 撤回、退案及行政執行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3 款之終 止執行終結者,於報署復核時,應依上揭規定檢送「執行原卷」到署 ,以供各級復核人員審核有無違法或不當之情事。